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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金融危机看我国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作者:邱跃民 薛亮 万卫东 夏鸿宁

2009年06月24日 摘自: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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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高速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但金融危机也如影随形地频繁爆发,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破坏性影响,从而引起了人们对金融稳定性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思考。“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金融再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金融创新会打破金融环境原来的均衡状态,产生新的风险,使原有的监管措施失效。如果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充分、风险管理有效、监管到位,金融创新仍然是规避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否则金融创新就可能带来金融脆弱性、危机传染性和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管理当局应及时调整监管对策,对金融业实行新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自20世纪90年代初,瑞典率先提出了金融稳定概念并设置了金融稳定机构后,维护金融稳定已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金融稳定也开始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央行的法定职责。在金融稳定日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2007年2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次贷危机已逐步演化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并对全球实体经济造成了会面而深刻的影响。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是一场在高度证券化和高度衍生产品化的金融体系中,由金融创新所引发、因货币政策和政府监管失误所造成的系统性金融危机,对金融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金融危机的成因是复杂多样,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也十分复杂,如何实现金融稳定,业界和理论界已有过诸多的实践和探讨。而国际金融危机给国内金融业带来了不少启示,为我们敲响了居安思危的警钟,也为我们构建金融稳定机制,维护金融稳定提出了难题,提供了很多可以引以为鉴的经验与教训。
  一、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与立法是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根本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金融运行、金融监管等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金融监管与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金融运行的质量。中国之所以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很大的直接冲击,并非是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非常严密,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非常完善,而恰恰是中国金融市场尚不足够发达,还没有完全融入到全球经济中,才使得我们没有直接面对金融泡沫的破灭。事实上,我们还有许多监管与立法空白之处,如果不能及时弥补,我们将无法应对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后续、深远的影响。因此要尽快建立一套完整、全面,并且行之有效的规范金融机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在金融监管、金融法制建设方面,中国应一如既往地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
  一是需要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的逐步深入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特别是随着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不断加深,建立一个确保金融体系安全以抵御金融危机的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有必要。
  二是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它有利于及时清理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肌体,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获得通过,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导致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因此,尽快制定与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三是及时出台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法律规范。目前,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同样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四是加快推进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出台。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认识不足,监管不到位。未来的《征信管理条例》可以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纳入其中,推进信用评级的标准建设;推进征信市场发展,加强市场监管,推动信用产品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二、适度把握符合国情的金融开放节奏是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
金融开放对促进金融制度的完善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正在向成熟的金融市场学习的中国而言,推进金融开放有助于提高本国金融业对世界金融的适应能力,有利于外资的流入,有利于加速国内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但金融开放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容易受到国际游资和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一是稳健推进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要根据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战略。同时,必须认真考虑如何更好地防范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深化改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使金融开放与本国金融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二是谨慎推进汇率制度改革。随着我国外贸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和利用汇率机制调节经济的需要,实行浮动汇率制是我国汇率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实行浮动汇率制应该具备的五个条件,即稳定的宏观经济、健全的微观基础、完善的金融体系、有效的金融监管和良好的国际环境,这些方面我国都有所欠缺。如果贸然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一方面会加大债务危机风险,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货币危机与银行危机。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汇率市场化的进程也应当与整体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相一致,需要循序渐进,仔细筹划。
  三是稳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理论上,凡是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尝试,如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同时,金融机构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在审查方面,应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以求降低违约概率,同时积极寻求除住房以外的抵押物或担保,降低违约损失率,从而为房地产市场证券化提供坚实的保障。要应避免楼市“非理性繁荣”,这是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健康运行的必要基础。目前房地产业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成为支柱产业,但是房地产业的繁荣应当与当地的购买力相一致。如果在房价的快速上升成为单边预期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证券化尝试,将使大量的银行风险转嫁给社会,为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三、建立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制是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重点
  应对金融危机,不单依赖于一国金融监管机构甚至一国政府的措施,而且需要各国监管机构及各国政府的通力合作;也不仅仅依赖于单一的经济调控,而且需要综合采取经济、金融、政治、法律等多种手段,当前应特别关注金融业所面对的不同的内外风险,对内严格控制金融综合经营所引起的风险传染,对外控制金融业开放的范围和节奏,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在微观层面上,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机构则应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宏观层面上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应吸取美国政府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教训,未雨绸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将政府的危机管理纳入一个有序、规范、法制的轨道,保证在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各部门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将危机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是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与当时的金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出现,分业监管体制弊病也逐步暴露出来。“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虽然更加专业化,但是在某些业务交叉环节容易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金融行业各个领域发生局部风险后,往往也会对整个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巨大的破坏。
  一是建立一个跨部委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加强金融行业各领域风险管理的协调工作,对弥补我国分业监管的制度缺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综合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经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彻底、纯粹的分业监管体制将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金融监管应以特定的监管目标为导向,整合监管力量,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近期内,可考虑成立由国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为组长,一行三会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加强监管协调与信息沟通,长期看,应逐步建立统一监管体系。
  二是加大行业监管的深度和力度。在银行业,要积极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决控制新的不良资产的发生。政策效应的显现随着宏观调控,银行产生新的不良资产的可能性在不断加大。因此,一是要以产权改革为重点,不断加强银行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步伐,加强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内在动力;二是要不断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法,采取债券交易市场、国际合作等方式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在证券业,要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维持投资者信心。监管机构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监管,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对于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非理性行为,要求监管者及时予以引导,防止投资者信心丧失。
  五、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是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
  美国次贷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监管缺位。而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目前,中国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权利限制过严,金融衍生品市场并不发达。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中国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但我们也不应该因噎废食,一方面既要防范金融创新过度导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金融创新活动。在鼓励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同时,应该加强覆盖所有类型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体制的建设,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的自我防范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根本出发点。
  要在金融创新中坚持积极审慎原则,积极创新,但不能不加监管控制地滥用。特别是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由于其杠杆效应以及风险的分散性、隐蔽性较强,如果不加监管控制地滥用,它凭借杠杆效应掀起金融波澜的能力更强、危害更大,因此要坚持审慎的原则,必须做到积极可行,风险可控。与金融秩序和金融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是金融稳定的安全部。金融监管是金融秩序的前提,金融秩序是金融发展的保证,金融监管应使金融秩序与金融发展相适应。而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又总是一对矛盾,监管太严,金融没法发展;没有监管,秩序混乱,则要出大问题。美国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放松了金融监管,致使金融秩序与金融发展失衡,虽然推动了金融贡献市场的变革和自由发展,但同时也埋下了金融危机的种子。因此,既要要给市场一定的空间,使其灵活有效发展,又要加强监管,把问题管住,保证金融市场合规有序。
  六、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抓手
  高效的金融稳定评估体系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监测器,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在于预防,因此,一套能够正确反应金融体系健康与稳定程度的金融预警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有效地实施金融监管,保证金融稳定,就需要及时准确地了解金融运行状况。而金融评估体系就是要对整个经济和金融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准确判断和及时预警,客观评价当前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合理预测可能的冲击会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影响,以便监管部门科学地制定总体战略,防范或及时消除金融体系中的不稳定因素,防止或化解危机,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建立健全金融预警机制可以随时掌握金融机构的动态,并有效评估其风险;可以及早发现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并凭以采取适当的监管和纠偏措施;监管机构也可以有针对性的实行实地监管,节约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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