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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融券跨市场信息监管模式选择的建议

作者:余小勇

2009年06月25日 摘自: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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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我国股票与信用市场跨市场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尚处于试点阶段,基本上持审慎和严格控制风险的态度,目前的监管主要是在证券监管范围内,监管对象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这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相符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加强对违规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肃查处各种非法的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长期,随着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市场化,逐步走向成熟,融资融券的授信模式将由分散授信转为集中授信,加上商业银行、货币市场投资者、证券公司等主体的广泛参与,所以应该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以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以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畅通、机制健全、讲求实效为原则。其主要内容是构建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在内的信用市场与股票市场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机制。
  1.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一个完善的金
  融监管体系。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法规、法则。协调各金融机构定时、定期进行信息沟通,合作监管。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监管。
  2.银监会:主要是利用自己法定责任和权力,加强对商业银行在融资融券信贷投放上的监管,掌握这方面的数据,提供给其他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商业银行做融资方面的风险提示。
  3.证监会由于具有法定责任和权力,应利用交易所提供数据,分析、调查市场交易情况,研究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对交易所上报的异常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市场违规事件。
  4.证券交易所与自律组织:自律组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比政府机构更快、更灵活,可以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故应发挥自律管理的积极作用;加强交易所与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交易所可以跟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定时举办一个信息的交流。
  二、信息监管的跨级沟通
  信息监管的跨级沟通除了各级监管部门内部的跨市场信息监管外,各级监管部门间的跨级信息交流也非常重要。信息交流协调部门一方面可以定期进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完善信息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在出现规定的异常交易的情况下(例如个股连续涨停等),信息交流协调部门应及时进行不定期交流,共同分析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并提供所需信息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此外,为执行跨市场监管业务,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应协助监管执行机构就信息互换、技术合作、协助调查等跨市场信息披露手段签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当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发现金融市场存在异常交易或涉及违法交易时,为防止市场风险或执行监管的需要,必须执行跨市场信息通报机制、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相互通报重要信息。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较低, 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性较差, 必须质量先行, 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各方的行为、权限和职责。同时由于各证券公司质量参差不齐, 必须设立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证制度, 只有具备一定规模, 资产质量良好, 守法经营的综合类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该业务。由于国内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 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重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采纳台湾的三核定标准, 将核定主体分离, 由交易所核定合格证券, 存管行核定合格券商, 券商核定合格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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