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从玖:询价机构要担负正面引导作用
2010年02月01日 摘自:金融时报共有条评论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表示,新股发行实行询价制度是考虑到机构投资者有更强的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够对发行人的要价形成一定的约束。在发行定价这个环节上,询价机构不能唯利是图,要担负起对定价、对市场、对小投资人的正面引导作用。
朱从玖是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沪深证交所联合在上海举办的新股发行改革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朱从玖在讲话中表示,2009年,中国证监会以恢复新股发行为契机,适时进行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从半年的实践来看,总体上达到阶段性目标。一是新股定价市场化程度提高,各方面对市场化定价的效果比较认同。二是网上发行的冻结资金减少,机构参与网下的程度更加踊跃。三是股份配售向有购买意愿的个人投资者倾斜,个人投资者中签户数提高。四是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大幅降低,一、二级市场价差减少。五是市场参与主体履责尽责逐步清晰,主承销商的履责意识增强,询价对象更加注重提高判断力,公众投资者也对融资风险更加明晰。他认为,首日涨幅的降低必然会传导到定价环节,这会有利于抑制发行环节过度投机带来的非理性行为,并促使申购行为更加着力于上市公司基本面。
朱从玖指出,在新股发行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存在着三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定价市盈率偏高,机构定价能力令人担忧。朱从玖表示,证监会在启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对于新股跌破发行价情况已经有所预期。发行价向二级市场靠近有其客观性、必然性,一定程度上也有积极作用。由此形成上市公司超募的情形,可以从两方面看:从积极方面看,能使上市公司财务基础更加扎实,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从审慎方面看,定价能否更加合理,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对询价机构要求更高。二是主承销商的估值能力令市场产生质疑。主承销商既要考虑发行人,也要考虑投资者。总体上看,承销商在这一方面还有待于改进和提高,承销商应该率先转变观念,适应市场化后的新要求。三是询价机构报价整体偏高。询价机构必须要提高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不能唯利是图,要对市场长远发展担负责任,担负起对市场、中小投资者正面引导作用。
朱从玖表示,发行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要在我国特定的发展阶段和特殊的国情下做到市场一般规律和实际情况有机结合,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目前公众投资者参与比例和意愿高、定价约束力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询价机构需要承担更大责任,如何提高公信力非常重要。所有的参与买方都能尽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向,形成博弈的力量,才能最终达成合理的价格。因此,除询价机构外,其他投资者也要审慎决策,如果价格不合理就坚决不要参与。要认识到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时时处处谨慎。证监会所能做的就是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尽可能地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尽可能把上市公司的以前说清楚,但是上市公司的未来主要靠投资者自己去把握。充分认识资本市场的巨大发展空间,对市场机制和资本产品妥加利用,对各种风险自觉防范,扬长避短,建设一个高效、透明的市场,为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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