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反金融犯罪专家巴瑞·瑞德教授——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金融犯罪
2010年11月19日 摘自:共有条评论
记者:感谢您接受《中国金融》杂志的专访。作为国际上著名的反金融犯罪专家,首先请您谈谈当前国际上金融犯罪的基本态势和主要表现?
瑞德教授:其实“金融犯罪”这个提法并不确切。我认为,比较恰当的提法是“出于经济动机的犯罪”。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众多犯罪活动的动机,其中大多是为了牟取经济收益。因此,非法交易犯罪实际上就变成了经济犯罪。犯罪集团的伎俩本质上也是经济性质的,往往看起来与普通企业没什么两样。我这里的分析,必然会包括通常所谓的金融犯罪——比如洗钱和腐败,这类行为的作用是庇护那些本质上从事违法犯罪(甚至也可能是合法经营)的企业。总之,许多犯罪活动就是投机钻营。如果牟利手段与当局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那么它们就构成了犯罪。这种情况在转型经济国家当中特别常见。
另外,犯罪组织通常并不局限于从事某一类犯罪活动,它们唯利是图,只要有赚钱机会就什么都干。因此,无论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都需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和法律,切实抵御和化解来自犯罪组织的各种威胁。总体而言,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好。
记者:我们知道,您对中国打击经济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非常关心和支持,曾在这方面为中国政府提供过大量咨询意见,还多次协助我国最高司法当局办理跨国追赃案件。您对中国打击经济金融犯罪的成效有何评价?
瑞德教授:诈骗与金融犯罪不是新的风险 ,早在夏商时代的历史记录中,中国法典和案例就开始关注我们今天所谓的经济犯罪。中国所拥有的对付经济犯罪和贪污的法律制度也许要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经验都要多得多, 2000多年前,中国就已经有打击贪污犯罪的法律。
现在中国的经济实行对外开放,并且拥有了自由的金融市场,许多年来第一次遇到了内部交易、市场操控和金融诈骗等问题。正如刚才我所说的,无论是犯罪组织还是个人,在机会面前都不会无动于衷。随着中国经济开放搞活,进行欺诈和相关活动的机会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私人部门和商业领域。在利益面前,人性的贪婪有多种不同的表现,有些人必然会铤而走险,比如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贪污腐败等。人之本性亘古不变,只不过不同的政治环境给同样的行为贴上不同的标签罢了。
中国在开放门户以前,几乎没有打击国际经济犯罪的经验。只是后来遇到大量由海外投资所引起的各类国际犯罪(包括洗钱犯罪)后,才逐步意识到国际经济犯罪的危害性。中国政府在很多场合都强调要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尤其是那些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中国在对抗经济犯罪这场“战争”中,特别是在打击贪污腐败的许多方面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不过,中国的政府高层也意识到,中国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
记者:近年来,国际社会不断加大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力度,中国也积极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您对当前国际社会的反洗钱成效有何评价?
瑞德教授:法律赋予银行从业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的职责是预防和报告可疑的洗钱行为,与此同时, 也把打击严重犯罪的责任落在了金融社团和它们的顾问肩上,所有在金融领域工作的金融人士都肩负着不可推卸的重任。
总体而言,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打击犯罪财产(包括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方面的努力都不是特别成功。除美国之外,实际没收的犯罪金额几乎微不足道。在英国,打击犯罪财产的成效甚至被专家们称为“小得可怜”。但另一方面,反洗钱机制对普通商业活动造成的影响却非常大。这不仅仅是遵纪守法所付出的成本,而且也包括施加在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身上的法规风险。从逻辑上看,我们理应把目标集中在犯罪分子所掌控的财产上面,防止他们将这些财产重新投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但实际上,司法机关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尽如人意。目前,西方许多人都认为,如果单纯就所没收的犯罪财产的数额而言,各国在反洗钱方面付出的种种努力可谓得不偿失。然而,西方国家以及各种国际组织都采用这类办法来处理经济制裁和腐败问题。不仅如此,它们还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也必须沿用这套办法。
相关阅读
- 访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公司治理没有终点2011/01/19
- 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2011/01/04
- 访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创新是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源泉2010/12/20
-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走出“全球经济再平衡”的误区2010/12/03
- 访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陈德霖——持续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软实力201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