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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尹中立博士谈创业板市场风险

作者:《中国金融》记者 刘钊

2009年08月21日 摘自:中国金融在线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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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感谢尹老师接受中国金融在线的采访。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员会成立了,创业板发审工作即将启动。创业板风险与机会并存是一个共识,请问您是怎样看待创业板市场风险的?

  尹中立:创业板是与主板相对而言的,将两者进行一下对比就能发现创业板风险和机会体现在哪些地方。比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具有不确定性。主板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三年的盈利记录,且盈利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上市的标准明显降低。由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只要求三年以上经营记录而对盈利记录的要求较低,因此很难判断其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可持续性,上市时公司可能没有问题,但未来能不能持续下去则是个很大的问号。

  从投资者角度看,中国的投资者都喜欢追求新奇,这可能是中国创业板市场最大的风险和隐患。由于新奇的东西缺乏历史记录,因此它未来的生存问题很难得到检验和分析。十年前大家追捧网络科技股时,其盈利能力并没有展现出来,凭借着热情或想象投资网络股的投资者大部分都损失惨重。未来这类故事在创业板市场上可能还将大量出现,投资者如果缺乏这种理性认识,很可能会在创业板市场上血本无归。

  记者:投资者破产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尤其是决策者,应当会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作出很多限制条件,从而降低风险,稳定市场。

  尹中立:是这样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了发行人应该具有连续三年的经营记录,最近两年净利润合计不少于1000万,收入增长不低于30%等。

  除了对发行人条件作出规定之外,决策者也对投资者作出必要的提醒,创业板登陆地——深交所做了很多努力,从理论上论证了炒新股亏损比例达90%,对炒新股的投资者予以提醒。

  监管部门还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风险作出提示。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应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并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抄录“特别声明”。关于这一点,我认为监管者这样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仍值得探讨。现在主板二级市场上进行炒作的多为具有多年炒股经验的人,这些人很有可能成为创业板二级市场上炒作的主力,而初入市的投资者胆小谨慎,可能会符合理性投资的理念。因此,能否进行理性投资并非取决于投资经历,而取决于规则是否完善。

  记者:您觉得目前的创业板制度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呢?

  尹中立:我们知道股票从进入到退出分三个环节:发行、交易、退出。其中现在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交易环节,关心的是如何防止二级市场的大起大落,但实际上进口和出口也同样重要。

  记者:的确,从进口看,现在创业板发行制度与主板发行制度一样,仍然实行的是审批制,您对此如何评价?

  尹中立:目前,主板市场一以贯之的是采取 “通过控制发行数量和节奏来调控股价”的发行制度,这样的发行制度极易走进“政策市”的怪圈,因此只要采取严格的审批,市场的规则就会被扭曲。监管部门希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价格接轨,但是在目前的发行制度下,放开的只有询价市场,但是刹车的节奏和市场扩容的速度被严格地控制了。一只股票设置30倍的市盈率是合理的,但到了二级市场还会增加一倍,如果监管部门看到这种情况,将市盈率设置为50倍,到了二级市场同样还会溢价一倍。因此,在只有价格放开但发行数量被控制的半市场化的“非驴非马”情况下,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永远不会接轨。鉴于此,主板发行市场目前正在酝酿改革。而创业板市场的探索应当走在前面。假如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延续主板的发行制度,控制发行数量和节奏,很可能出现爆炒的局面,因为这些股票的总股本都很小,易于被操纵。在整体估值都很高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股价的大幅度下跌,监管机构将不得不放缓新股上市,市场就会失去融资功能。这样的结果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创业板市场要走出“政策市”的怪圈,应该从一开始就明确新的规则,即监管机构不再限制上市公司的数量与价格;上市的节奏由上市公司和投资银行自行决定,当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发行价格高,发行数量就会增加,对市场起到自我调节的作用;而市场人气低迷时,发行价格低,上市公司就会自动放弃发行,市场不会因为新股上市供应数量大而出现大幅度调整。

  还有一点很关键,第一次首发的阵容一定要扩大,一开始不能只搞几只小股票上市,应该至少有几十家甚至超过百家股票同时发行上市,这样才可能防止市场爆炒。

  记者:我们渴望看到创业板市场能够实现完全的自我调节,以上我们主要从股票市场进口环节进行了探讨,那您是怎么看待退出制度的呢?

        尹中立:退市制度作用有二:一是市场新陈代谢的要求,另一个就是提示风险的作用——为市场培养理性投资者。 

  目前主板市场退市制度并不完善。我们都会注意主板市场上的这一现象:在我们的主板市场,存在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垃圾股普遍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原因是这些股票很少被退市,而且经常被借壳重组,使乌鸡变凤凰,投资这些垃圾股收益很高。垃圾股重组的游戏不利于市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因为随着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垃圾股也越来越多,垃圾股被重组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小,很多投资者将面临血本无归的结局。主板市场投资者的投机之风与加强股民风险意识是背道而驰的。

  其实,监管部门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可能对借壳重组的行为有严格要求,这将导致期望通过这种方式上市的公司无路可走。比如最近的报道显示,淮南矿业集团芜湖港重组预案公告中就有一个重要信息,明确说明了注入的资产现在以及未来三年的盈利能力,其中有关利润“不得低于”多少的字眼说明管理层对于注入资产未来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盈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导致许多渴望走借壳重组路径的机构面对严格的要求望而却步。我们看到,这几天股市开始下跌,重组股开始谢幕,普遍跌停的重组股说明市场上已经渐渐感觉到了这种趋势。

  因此,主板市场的问题给创业板市场敲响了警钟。为了避免主板市场的弊端,希望创业板市场从一开始就确立严格的退市制度,让投资者真正强化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意识,使创业板市场合理定价。可喜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十一条已经明确表示,“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指出,相比主板市场,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此番实现终止上市后直接退市、缩短退市时间、增加交易量不足即要求退市的情形,都是很好的尝试,而引入“净资产为负”和“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退市情形,不仅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还可以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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