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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制度金融学”

作者:张 杰

2010年03月02日 摘自:《中国金融》 2010年第5期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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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美国经济学家默顿(Merton)和博迪(Bodie)首次在理论史上明确提及并定义了“(新)制度金融学”(New Institutional Finance,简称NIF),从此,制度金融学开始在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理论圣殿上正式“登堂入室”,获得与新古典金融学 “平起平坐”的学术身份。不过,与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姆森(Willianmson) 1975年首次提出“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ititutional Economics,简称NIE)相比,“新制度金融学”的命名则整整晚了30年。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金融理论界早在20世纪末期就曾有学者提出“新制度金融学”概念。当然,不无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有关制度金融学的基本框架、方法论以及演进脉络,国内外理论界尚无明晰刻画与诠释。

  从总体上看,涉及制度因素的金融学理论可以让人们领略和辨识金融学发展的又一新的维度,从中体验金融学的丰富内涵和博大架构。按照我们既有的理解,金融学的制度分析强调适可而止,强调博弈均衡,强调“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它和新古典金融理论一样,也注重实证分析,追求讨论问题的精细与严谨,但更偏重于整体框架和分析逻辑的完整性,从来不“先入为主”或者先验地认为哪一种金融工具、哪一类金融市场,以及哪一种金融制度一定先天地优于另一种(类)。

  制度金融学尤其强调,在一种金融制度组合中,不一定把所有所谓“好”的金融制度因素(基于某些参照系)组合在一起就一定能产生好的制度绩效。而是认为,在一种金融制度组合中,不能只看单个的制度要素是否有效,而要看将它们组合起来是否有效。在真实的金融世界中,一种制度组合不可能是清一色“好”的制度要素的“联盟”,而是既包含“好”的制度因素,也包含“不好”的制度因素。所谓金融制度组合,一定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之下由某些特殊的制度“粘合剂”将许多看似普通和标准的制度要素粘合在一起。在这种金融制度组合中,往往是“好”的制度与“不好”的制度“相依为命”。

  尽管制度金融学的内容、假设与框架有别于主流金融学,但其方法论和基本分析工具仍未偏离新古典边界。自从制度金融学开始产生,特别是最近10余年来,主流金融学家们一直批评制度金融学未能更多地运用新古典的“先进手段”特别是数理模型来支持其经年积攒的假说和推论。实际上,这种批评除了体现主流金融学本身的优越感以及与此伴生的狭隘理论排斥意识之外,更多地反映了其对制度金融学运用新古典方法的过程以及方式的不理解和“孤陋寡闻”。可以说,与主流金融学的研究框架和方法相比,制度金融学更注重经验分析;制度金融学视野中的金融世界要比主流金融学来得具体和真实。迈纳德(Me’nard)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一针见血地指出,主流经济学家们时常批评新制度经济学缺少理论模型支持推理和得到可检验的假说,考虑到新制度经济学领域业已存在的数量众多的经验研究文献,这一批评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应当承认,主流观点对于制度金融学缺乏数理模型支持的批评还是客观而中肯的。不过,并非所有的模型都必须要采用数学的形式。在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发展历史中,许多包含极其重要思想的模型都是首先通过一般的语言来描述,随后才在数学工具的帮助下得以向精细化的方向扩展即便如此,仍有不少模型长期保持一般语言表达的“朴素面貌”,而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发展似乎也没有忽视这些模型及其所包含的精辟思想的存在。因此,经济学或者金融学的模型是用一般语言表达还是用数学语言表达,那完全是不同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的“自由选择”,原本就不存在彼此之间的优劣之分;我们也就犯不上非得依据能否用数学工具表达思想来将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分出个“三六九等”。无论如何,模型总归要为思想的表达服务,而越是精辟的思想,对表达形式的要求越是简单。

  当然,制度金融学作为研究真实金融世界的学科,需要将许多精辟的思想“细化”到能够“贴近”描述现实的金融世界。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又无法回避对数理模型的选择。毕竟,经济学和金融学的长期发展已经证明,在“细化”思想方面,数理工具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可以预见,随着制度金融学的进一步发展,数理模型的运用比例将会增加。

  值得强调的是,与金融学的“庇古传统”相比,制度金融学特别关注真实的金融世界。由庇古所开创的福利经济学传统有一个基本特征,它总是把新古典模型下的经济产出作为检验经济是否有效率的标准。依照这样的标准,凡是与产权完全界定和交易成本为零条件下的产出不相一致的产出都被认定是一种“非效率”。经济产出效率的这种“庇古传统”自然会招致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批评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将一种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境界”与注定不会“完美”的真实世界进行对比是否恰当?或者能有多少实际意义?实际上,“理想境界”只有一个,而真实世界则气象万千。按照德姆赛茨的看法,问题的要害在于,我们根本无法在“理想境界”与真实世界之间进行实际的选择。相比之下,经济学的“制度传统”则强调真实世界中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效率选择。

  不过,当我们面对真实世界的不同金融制度安排,打算进行制度选择时,则新的问题随之出现。按照主流经济学的效率逻辑,人们会十分自然地将真实世界中的各种金融制度划分为“三六九等”,这原本没什么问题。可是,当人们试图用一把尺子把这些金融制度最终圈定为“好的金融制度”和“不好的金融制度”,并让后者单方面模仿或者移植前者时,我们似乎又看到了“庇古传统”的影子。而且,这种理念和逻辑已经和正在造成极其严重的制度选择后果;我们可以十分轻松地从拉丁美洲、东南亚以及欧亚大陆获得相关例证。

  因此,制度金融学将效率标准和制度选择绩效定位于真实的金融世界,这仅仅是一个合理的逻辑起点,随后的任务会更加艰巨,也更具挑战性。我们需要倍加小心地确立衡量一种金融制度是否有效的分析框架,我们需要坚定地走出长期以来用“好的”和“不好的”的 “二分准则”来评判金融制度选择绩效的窠臼,我们需要用演进的视角来“平等”地对待各种金融制度产生以及存在的合理性。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制度金融学的解释能力和发展前景抱有足够的信心。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国际货币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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